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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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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65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4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張嘉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李志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苗栗縣苗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