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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68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65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素禎即劉渝薰、黃正文即黃朝輝、劉素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黃正文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黃正文已於110年12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黃正文聲請強制執行,屬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