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794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韶鈞間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址設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