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79519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1
0樓、68號1、2樓、2樓-1、7樓、9樓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月琴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年金、紅利或繼續性給付、保單連結投資標的或基金贖回、保險理賠金等債權,該第三人之設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松山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