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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79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8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2
            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何桂鳳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該第三人之設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信義區、內湖區、中正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