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8032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進清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進清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永樂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惟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