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883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怡嫻
債 務 人 柳智城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柳智城之投保資料,然債務人係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