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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89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2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及5-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世峰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陽森營造有限公司、劉陽森、劉蘇彩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劉陽森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劉陽森已於104年3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劉陽森聲請強制執行,屬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