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89295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及5-20樓
代 理 人 林世峰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森營造有限公司、劉陽森、劉蘇彩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劉陽森已於104年3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劉陽森聲請強制執行,屬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