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02915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胡致念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每月可處分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
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3、4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
略以:債務人須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3名,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規定
聲明異議等語。
三、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113年9月至11月份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4,507元,須與配偶共同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103、10
4、109年生、住臺中市),依
前揭規定,債務人及共同生活
親屬每月生活所必需,以113年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額1.2倍計算為46,555元(計算式:18622+18622×1/2×3
=46555),此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立臺中
教育大學薪資明細紀錄、
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債務人及其共
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額,已逾債務人每月可處分薪資
債權之總額,故債務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每月可處分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於法未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