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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11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23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美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新臺幣10,948元而未繳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並於114年1月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