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6351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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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GARCIA MARY JANE SUBILLAGA 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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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
標的物為
債務人對
第三人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新北市土城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