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7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3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杜昕怡  
債  務  人  黃梅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梅詩聲強制執行,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