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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7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62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務  人  陳永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陳永聰設籍桃園市,此有卷附之債務人陳永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