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8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178號
債  權  人  吳震脩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霈宗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