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1319號
債 權 人 品一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柏樟即何三寶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何柏樟即何三寶於
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等,而
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中正區、信義區等地,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暨應為執行行為地係
非在本院轄區,故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