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400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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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張惠瑜、楊明曜即楊智安、楊義新間請求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惠瑜對
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曜即楊智安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楊義新對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紅利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各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均
非位於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