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6402號
債 權 人 陳宗男即昱成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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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岳鴻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岳鴻之金融帳戶、人壽保險及勞工投保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陳岳鴻對
第三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興鋼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盛世同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營利債權、對第三人彰化區漁會之存款債權,是本件並無執行標物所在地或應執行行為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戶籍址設彰化縣,又第三人分設址於台北市信義區、宜蘭縣、彰化縣、彰化縣,均
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
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