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53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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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蘇秀綿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中西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