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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4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莊育鑫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育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南投縣縣埔里鎮之不動產,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南投縣,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