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7398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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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蘇姷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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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蘇姷蓁對於
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之存款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南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