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073號
債 權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詹燿榔、蕭茹丹即升格工程行、蕭清升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
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
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02號
本票裁定為
執行名義聲請換發
債權憑證,
惟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同月23日送達後,債權人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