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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73號
債  權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燿榔、蕭茹丹即升格工程行、蕭清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02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同月23日送達後,債權人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