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4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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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盟從 住○○市○區○○○○街00號三樓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盟從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責任準備金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
乃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
非位於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