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6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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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敏卿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所
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持上載陳敏卿為債務人之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陳敏卿已於111年6月16日死亡,有債務人陳敏卿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一紙附卷
可參。是債務人既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