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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6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6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沈宥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5年度司促字313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執行費,該項通知已於同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