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9288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之2、第28之3、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