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7522號
債 權 人 昱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朱錫俊即五色鳥農園行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錫俊即五色鳥農園行所有之汽車二台,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該2台汽車所在地均係在彰化縣埔心鄉,其次,債權人又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公司員林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係在彰化縣員林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