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5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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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振寬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之存款、勞務
報酬等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南投縣及新竹縣,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此時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