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5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0 樓之0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
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
本件為未成年子女
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張○○之
遺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及
聲請狀聲請事項係載明「為辦理被繼承人張○○遺產分割事宜」。
五、符合未成年子女乙○○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未成年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
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
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