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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廖玄瀚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2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2月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世昌,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黃世昌分別於⑴民國104年2月13日⑵民國104年2月17日⑶民國104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597,260元⑵1,600,000元⑶4,2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4年2月13日⑵民國119年2月17日⑶民國113年2月13日,皆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4,198,05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個人綜合貸款項下週轉金貸款續約增補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資料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北屯區
松茂段

1040

1,875.00
10000分之9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97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15層
三層:84.54
合計:84.54
陽台:4.58
露台:61.45
花台:8.0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133.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