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2年11月25日。⑵民國106年10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⑵(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⑴民國132年11月21日。⑵民國136年10月22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
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明璟,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陳明璟於㈠⑴民國102年11月26日⑵民國106年10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3,600,000元⑵1,000,000元,到期日⑴民國122年11月26日⑵民國121年10月24日,又⑴⑵曾申請6個月按月付息免攤本金,期滿依年金法按月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完畢,
到期日分別變更為⑴民國123年5月26日⑵民國122年4月24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2,888,8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㈡另信用卡消費款200,478元,及其中本金199,861元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信用卡申請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及契據變更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及催告函、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戶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2層 | | | |
|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04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