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7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
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9月27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32,704, 4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4日。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系爭不動產附表、二類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本票、公司登記事項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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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辦公室〈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主要建材:鋼骨鋼 筋混凝土造 層 數:35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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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6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58 (含停車位編號03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03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47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 (含停車位編號47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