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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相  對  人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昇陽 
債  務  人  生活提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生活提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2,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生活提案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89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12月9日至民國112年12月9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債務人生活提案股份有限公司於借款到期日後仍未依約繳納上述本金利息,尚欠本金共1,89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雖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一張、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屯區
東正

115

270.00
10000分之119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83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3層鋼筋混凝土造、人行道、店舖、辦公室
一層7.15
二層61.34
三層23.44
騎樓8.94
夾層一層35.16
合計136.03
陽台22.30
全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204.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48(含停車位編號03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9、停車位編號1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