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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陳OO、債務人翁永勝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民國113年7月19日以中院平非拾113年度司拍字第227號函命於7日內補正
  :「一、最新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4964、4972建號之土地、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二、相對人陳OO、債務人翁永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被繼承人翁永勝之最新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應陳報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此項通知函已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民國113年7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