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代 理 人 蔡坤儒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9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明紘製刀工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明紘製刀工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即法定代理人郭春女擔任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㈠⑴民國109年10月5日⑵民國109年10月5日⑶民國112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3,590,000元⑵
15,910,000元⑶19,600,000元,⑴⑵自實際借用日起,以月為一期,按月付息,借款額度部分第1-83期每月固定償還本金,剩餘於84期一次清償,並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以借新還舊方式清償
上揭15,910,000元借款額度,⑶自實際借用日起,以月為一期,按月付息,借款額度部分第1-59期每月固定償還本金,剩餘於60期一次清償,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16年10月5日⑶民國117年6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27,92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金、查詢放款主檔資料、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郵局
存證信函回執、公司變更登記卡、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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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廠房、辦公室、員工宿舍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2層 | 一層:352.00 二層:352.00 突出物:21.84 合計:725.8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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