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向仕湖
相 對 人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之0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無。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1分之1。
嗣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1年6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新臺幣18,419,46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約定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含附約)、歸戶總數查詢、
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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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惠順段2012建號,面積:23,196.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08 (含停車位編號04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