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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廖本鑽 


債  務  人  廖郁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廖本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廖郁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5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廖郁誠邀同相對人廖本鑽為保證人於107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限至127年5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自113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39,7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電腦繳息單、催告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屯區
松茂段

  1119-12

   69.00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916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1層:41.66
2層:41.66
合計:83.32
陽台:8.22
平台:8.69
屋頂突出物
;   7.55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