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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吳文義 


相  對  人
債務人    賴金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金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7月15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39
1,050
20000分之101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40
301
20000分之101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41-2
784
20000分之101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42-2
288
20000分之101
臺中市
大雅區
四德段

151
220
20000分之10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06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7層
一層:86.84
合計:86.84
平台:9.98
花台:1.64
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一樓之3
共有部分:四德段1161建號,面積:3,098.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