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吳文義
相 對 人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賴金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7月15日,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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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7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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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四德段1161建號,面積:3,098.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