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陳孟函
相 對 人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洪睿陽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4月24日,立有協議書並簽發同面額之
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千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因第三人洪睿陽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協議書、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