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鄉建設有限公司、吳永吉間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
債權證明影本(如
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四)提出相對人金鄉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吳永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確認本票是否已提示,並陳報提示日期為何?
(六)
本件共同
擔保地號尚有757地號,請確認是否一併聲請拍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