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代 理 人 吳榮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賴麗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6年9月19日。
⑵民國103年9月15日。
(二)權利種類:⑴抵押權。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800,000
元。
⑵新臺幣200,000元。
(五)
存續期間:⑴自96年9月17日至131年9月16日。
(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 。
(七)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⑵民國133年9月10日。
(八)清償日期: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九)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二)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賴麗花。
⑵賴麗花 債務額比例:全部
。
債務人賴麗花於⑴民國96年9月29日⑵民國103年9月19日⑶民國110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500,000元⑵新臺幣600,000元⑶新臺幣82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16年9月29日⑵民國116年9月19日⑶民國130年9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
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10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
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1,220,59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約定書、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確認書、貸款契約總約定書、匯款明細、電腦繳息單、
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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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3層 | 一層:38.42 二層:38.42 三層:29.24 合計:106.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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