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代 理 人 黄子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張䕒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0年10月2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0,680,000元。
⑵新臺幣1,2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⑴⑵民國140年10月24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
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十)
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張䕒心:全部。
嗣債務人張䕒心於⑴⑵民國110年11月1日⑶民國110年11月2日⑷⑸民國112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8,900,000元⑵新臺幣218,000元⑶新臺幣2,000,000元⑷⑸新臺幣1,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30年11月1日⑶民國115年11月2日⑷⑸民國117年10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1,037,47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資料及保證資料查詢單、貸款契約、借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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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7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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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大益段2118建號,面積:2,026.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5 | | | | | |
| | | 主要用途:集合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7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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