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簡郁璇 

債  務  人  簡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簡振宇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8月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簡振宇,1分之1。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簡振宇於民國111年8月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2年8月11日,屆期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1,000,000元未獲清償。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簡郁璇,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西區
大益

372
307
3000分之23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37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四層:111.17
合計:111.17
陽台:16.13
花台:1.53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
共有部分:大益段4386建號,面積:355.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0分之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