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李祥維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蔡賜芳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相  對  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建物之備考欄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關於含停車位編號部分應增列「地下五層18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