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代 理 人 李祥維
相 對 人 蔡賜芳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相 對 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建物之備考欄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關於含停車位編號部分應增列「地下五層18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