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03號
代 理 人 蔡坤儒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王妙莉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3年3月2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正。
⑵3,34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⑴⑵民國143年3月25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妙莉,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王妙莉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780,000元⑵72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3年4月25日⑵民國120年4月25日,皆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5月25日起逾期未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2,773,32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全部抵押物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因信託財產登記予相對人王火源,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放款利率查詢、
存證信函暨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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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79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