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楚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呂江玉鶴、
債務人立丞崴股份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中院平非柒113司拍428號函命於7日內補正
債權證明影本(
所附本票受款人非聲請人,且另須提出發票人所簽英文名即立丞崴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此函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