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永逸
相 對 人
鍾玠倫即鍾承益之繼承人
鍾采依即鍾承益之繼承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6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600,000元。
(四)
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6月22日至民國138年6月22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阿碧、鍾承益,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張阿碧於民國88年6月17日,邀同債務人鍾承益為擔保物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分別自民國113年4月29日、民國113年5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66,29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主檔明細、抵押物一覽表、
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阿碧及債務人鍾承益之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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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人行道、店舖、住宅、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3層 | 一層:16.34 二層:29.99 三層:29.99 騎樓:13.65 突出物:15.68 合計:105.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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