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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浤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9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9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浤榮,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陳浤榮於112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3年9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於113年9月14日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區
乾溝子

131-22
24.00
全部
臺中
北區
乾溝子

131-27
50.00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956
臺中市○區○○○000000○000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2層
一層:36.11
二層:50.63
騎樓:14.53
合計:101.27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