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65號
代 理 人 柯仲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顏念恩間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