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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國棟  
相  對  人  吳成義  

債  務  人  庚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和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成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庚原工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及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下同)138年7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庚原工業有限公司於於①112年7月28日②110年6月18日③112年7月20日④108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萬元②100萬元③200萬元④300萬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7月28日②115年6月18日③117年7月20日④113年7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共3,182,5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放款戶資料一覽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清水區
菁埔南

  1016

  3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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