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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相  對  人  張阿快  


債  務  人  許毓如即黃金豐盛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3年5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5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毓如即黃金豐盛號企業社,債務額比例:全部。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許毓如即黃金豐盛號企業社於113年5月23日簽發,到期日113年9月5日,面額新臺幣15,0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合計尚有新臺幣14,787,693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外埔區
東泰

98
13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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